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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技術轉讓 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附件3《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現將我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試點納稅人(境外的單位或個人除外)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應經天津市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認定登記后,在辦理增值稅免稅手續時,應將下列資料報主管國稅部門備查。
(一)企業書面申請;
(二)天津市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原件);
(三)技術合同登記表(原件);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印制的技術合同示范文本(原件),如有原始技術合同(協議)、合同附件的,還需提供原始合同(協議)及附件材料(原件或復印件)備查。
二、試點納稅人(境外的單位或個人除外)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增值稅應稅收入在1000萬元以上的,經天津市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認定登記后,還應報天津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審核,并在本公告****條第2項至第4項資料上加蓋“天津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專用章(登記章號01)”。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我市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由天津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進行審核認定登記后,將本公告****條所列資料報主管國稅部門備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其辦理免稅事宜;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可以委托接受方代其辦理免稅事宜。委托辦理免稅事宜的,必須提交委托方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四、本公告自2012年12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天津市****稅務局 天津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2013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