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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天津市公路汽車客票及補充客票使用有關問題的公告
根據《天津市地方稅務局 天津市****稅務局關于我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公告》(2012年第10號)****條第二款的規定,天津市公路汽車客票、補充客票可繼續使用至2013年3月31日。自2013年4月1日起,應使用市國稅局監制的發票。為保證公路客運行業納稅人的正常運營,實現公路客運行業稅收管理的平穩過渡,現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4月1日起,公路客運行業納稅人使用的發票種類為天津市公路汽車客票、補充客票。天津市公路汽車客票、補充客票式樣不變,其監制章改為天津市****稅務局監制章。
二、天津市公路汽車客票、補充客票繼續由天津市道路運輸管理處按照有關規定印制、發售。
特此公告。
天津市****稅務局
201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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