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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落實節能服務企業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現將《****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關于落實節能服務企業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解讀如下:
一、發文背景
為鼓勵企業運用先進的合同能源管理機制,加大節能減排工作力度,2010年年底,稅務總局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相關部門,研究出臺了《關于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文件),從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在該通知中,對業界普遍關心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以及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過程中所涉及的資產稅務處理問題、權屬轉移過程中的收入確認等問題,都做出了具體而合理的規定。為進一步規范與界定外部門對此類涉稅項目的前置管理、加強各部門間的協調配合等問題,為征納雙方提供更加明晰的指引,切實將****稅收優惠政策落到實處,堵塞稅收漏洞,共同推動做好合同能源管理事業的健康發展,在財稅[2010]110號文件規定基礎上,有必要對落實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過程中涉及的具體管理問題加以明確。
二、主要內容
(一)實施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節能服務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政策。依據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原則,該類項目應具備查賬征收條件,實行核定征收的不得享受優惠政策。
(二)對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期短于定期減免稅優惠期的處理問題,按照孰低原則,規定對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可以按合同約定的實際效益分享期享受上述定期減免稅優惠。
(三)財稅[2010]110號文件第二條第(二)款第2項規定“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公司轉讓給用能企業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按照應稅收入與稅前扣除匹配的原則,避免這部分資產因稅法規定折舊或攤銷年限大于合同約定管理年限而未折舊期滿或攤銷結束,公告規定這部分資產的折舊或攤銷年限,應與合同約定的效益分享期保持一致。即,有關投資項目所發生的支出應按稅法規定作資本化或費用化處理。形成的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應按合同約定的效益分享周期計提折舊或攤銷。
(四)對于在合同約定的效益分享期內發生的期間費用,公告確定了合理分攤的具體辦法。即,期間費用的分攤應按照投資額和銷售(營業)收入額二個素計算應分攤比例,二因素的權重各為50% 。
(五)根據項目類優惠的管理實踐及當前簡化和取消行政審批的總體要求,公告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優惠實行事前備案管理。對涉及多個項目優惠的,要求企業按項目分別進行備案。并對備案時限及辦理備案所需提供的資料做出了明確規定。
(六)根據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公告對管理中有關法律責任等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同時要求稅務部門設立節能服務企業項目管理臺賬和統計制度,并會同節能主管部門建立監管機制,共同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七)合同能源管理****性強,實踐中稅務部門很難把握與操作,需要建立行業主管部門前置性把關制度,對申請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節能服務企業條件、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性質、分享型合同等內容予以確認。為妥善處理簡化行政審批與強化****性前置審核確認的關系,真正以市場化手段解決市場問題,探索和建立稅收優惠管理的有效機制,公告中引入了第三方審核機構確認把關機制。即,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由****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公布的第三方節能量審核機構負責確認,并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情況確認表。同時要求該第三方審核機構在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確認過程中要嚴格按照****有關要求認真審核把關,確保審核結果客觀真實。目前,一些地方對合同能源管理仍然政府有關部門管理,為此,文件規定,也可由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確認意見。即,企業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經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出具相關確認意見的,也可享受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所得稅優惠。
三、執行時間
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本著有利于納稅人的原則,對公告下發前,已按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仍按原規定執行,尚未享受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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