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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小微天津辦照企業減半征收所得稅范圍確定
日前發布公告,明確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天津辦照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對今年第四季度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有關新老政策銜接作出規定。同時,稅務總局還下發通知,要求各地稅務部門要繼續利用信息化手段對企業申報情況加強監測,及時篩查應享受未享受稅收優惠等異常情況,確保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應享盡享。
繼今年2月2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將小微企業所得稅減半征稅范圍由10萬元調整為20萬元后,8月19日,國務院第102次常務會議決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將減半征稅范圍擴大到年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含)以下的小微企業。9月2日,財政部和稅務總局發布通知,明確了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稅范圍擴大到30萬元后具體稅收政策規定。
稅務總局表示,天津代辦營業執照企業所得稅新優惠政策,主要惠及年度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至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
按照公告規定,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方式還是核定征收方式(含定率征收、定額征收),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規定條件,均可以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同時,小型微利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不需要到稅務機關專門辦理任何手續,可以采取自行申報方法享受優惠政策。年度終了后匯算清繳時,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所屬行業、****限制和禁止行業”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
值得注意的是,年度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介于20萬元至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并非今年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都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稅務總局解釋,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是一個年度性稅種,由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新優惠政策從今年10月1日起執行,這意味著小微企業所得稅新的優惠政策適用于今年10月1日之后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相關資料:天津代理記賬公司能掌握房地產市場脈絡和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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