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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店無須辦照的特殊規定不宜長期延續
《網絡交易管理辦法》作出了允許自然人網店可以不經工商登記的特別規定,****工商總局作出這項規定的出發點是鼓勵創業。應該說,這項規定施行5年多來,對推動中國電子商務發展產生了積極作用。但5年時間過去了,天津辦照形勢和條件都發生了重大變化。
一是商事制度改革讓網店注冊更加便利。商事制度改革專門針對網絡經營放寬了經營場所限制,只要省以下人民政府同意,個人住宅可以注冊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注冊資本也由實繳改為認繳,而且省去了驗資費用。注冊企業特別是個體工商戶程序非常便利。
二是不規范的自然人網店已成為制約電子商務可持續發展和損害我國國際形象的薄弱環節。大量的消費投訴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侵犯知識產權、刷單等違法行為集中于自然人網店,引發的國際知識產權糾紛和非議也較多。雖然開設自然人網店需要在第三方平臺上實名登記,但由于監管部門長期無法掌握相關主體信息,即便找到了違法經營者,也常常因為工商執法人員無權進入個人民宅而無法取證執法,違法成本極低,執法成本極高,致使自然人網店違法行為長期得不到有效治理。魚龍混雜的市場主體加劇了低價低質的無底線競爭,劣幣驅逐良幣,勢必阻礙整個電子商務產業的良性發展。我國電子商務產業走到了轉型升級的歷史關口。(相關內容:關于天津代理記賬的誤區)
三是自然人網店培育市場的歷史使命已經完成。開辦自然人網店創業方便、經營靈活,在培養消費習慣、孕育商業模式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網絡市場的快速發展,消費者對網絡商品的品質要求也持續升級,一些優質的自然人網店在合理規則的激勵下會升級為企業,C2C模式應逐漸回歸本義,即個人閑置物品交易等消費者與消費者之間的自發交易,而不再是經營活動的一種。
按照計劃,《電子商務法》將在2017年以前出臺,那時的條件和形勢一定有進一步變化。立法應當著眼于兩年后,而不是五年前。自然人網店可以不經工商登記,是特定發展階段的特殊規定。面對新形勢,著眼長遠發展,立足于構建公平競爭的網絡市場環境,線上線下規則應當平等,網店無須辦照的特殊規定不宜長期延續。需要強調的是,依法監管自然人網店,必須進一步明確規定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提供相關主體和證據信息的義務,建議在《電子商務法》草案中寫入平臺商必須履行向執法機關報送平臺內經營主體信息的義務,以及配合調查取證的義務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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