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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外地進津建筑安裝企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公告
為加強外地進津建筑安裝企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根據《****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27號)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情況,現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外地進津建筑安裝企業從業人員的個人所得稅應當在我市繳納。
二、外地進津建筑安裝企業在我市設立分支機構,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設置賬簿,財務制度健全,能夠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并按月報送從業人員收入情況,同時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的,應當按月向主管地稅局按照全員全額明細扣繳申報個人所得稅。
三、對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條規定條件的外地進津建筑安裝企業,對其從業人員采用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15%計算個人所得稅,由所在單位負責代扣代繳。
四、對外地進津建筑安裝企業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扣繳從業人員的個人所得稅,由天津市施工隊伍管理站負責代征。
五、本公告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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