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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記賬的法律根據
基于代理記賬業務的積極意義,為了充分肯定代理記賬業,1993年修改《會計法》時增加了“代理記賬”規定,允許那些不具備單獨設置會計機構或者配備會計人員條件的單位,委托有關的會計服務機構進行代理記賬,從而****確立了我國代理記賬業務的法律地位。1993年通過的《注冊會計師法》第十五條規定:“注冊會計師可以承辦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務。”從而為代理記賬業務的開展提供了合法的中介機構。與此同時,為了具體規范代理記賬業務,財政部于1994年6月23日發布了《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對從事天津代理記賬的條件、代理記賬的程序以及委托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等作了具體規定。新修訂的《會計法》再一次確認了代理記賬的法律地位。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代理記賬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這種關系是委托人與代理機構雙方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以書面合同的形式確定下來的。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是一種委托合同,委托人是有代理記賬要求的單位或個人,受托人則是經批準設立的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應當說,委托人和受托人雙方簽訂的代理記賬委托合同中的內容和條款首先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關于委托合同的規定;其次還應當將財政部《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中有關委托人和受托人雙方應承擔的權利和義務,在委托合同中加以明確、說明,以保證代理記賬業務的順利進行。(相關文章:天津代理記賬公司擁有豐碩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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