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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務報:財稅支持政策助力民企“走出去”
日前,****發改委、外交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等13個部門聯合印發了《關于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積極開展境外投資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明確了包括切實完善對民營企業境外投資的政策支持在內的一攬子促進民企“走出去”的措施內容。實施意見明確提出,落實和完善財稅支持政策,積極落實好企業境外繳納所得稅稅額抵免政策,鼓勵民營企業開展境外投資。有關財稅專家對此指出,盡管實施意見在財稅支持政策方面著墨不多,但從近年來民企“走出去”的實際過程中看,****財稅支持政策發揮了至關重要的助力作用。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張鵬向記者表示,實施意見中明確規定要落實和完善支持民營企業開展境外投資的財稅支持政策,以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的發展。當前,財稅支持政策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
****,財政投資和補貼等支持政策。天津辦照良好的資金狀況和便捷的融資渠道是民營企業開展境外投資的重要基礎,****財政從建立企業發展資金和提供融資擔保與補貼兩個方面為民營企業提供支持。一是充分發揮現有專項資金的支持和引導作用,考慮到民營企業多是中小企業的客觀情況,2012年****將中小企業專項資金總規模由128.7億元擴大到141.7億元,并承諾逐年增加;二是針對民營企業的特點新設立中長期引導和支持資金,如2012年新設立的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資金總規模達到150億元,由中央財政分5年建設完成,僅2012年的投入就達到30億元;三是為民營企業進行海外投資提供融資上的擔保和補貼等便利,鼓勵國內金融機構為企業的海外經營活動提供良好的資金支持。如2012年5月出臺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對符合本辦法條件的擔保機構開展的中型、小型、微型企業擔保業務,分別按照不超過年平均在保余額的1%、2%、3%給予補助;對符合本辦法條件的再擔保機構開展的中型和小型微型企業再擔保業務,分別按照不超過年平均在保余額的0.5%和1%給予補助等。
第二,國內流轉稅的減免。根據企業的經營范圍和經營行為,在我國境外發生的應稅行為不應征收國內流轉稅,因此應給予退稅的優惠待遇。目前,我國按照現行出口退稅政策規定,對企業以對外承包工程、實物投資、境外帶料加工裝配等業務方式出口的設備、原材料、零部件等,實行出口退稅,并考慮進一步拓展至企業境外投資運輸設備等領域,以切實減輕民營企業海外投資經營活動的稅收負擔。
第三,積極落實好企業境外繳納所得稅稅額抵免政策。企業境外投資所得稅的直接抵免政策已經得到了良好的貫徹和實施,無論是民營企業還是國有企業都可以按照規定的要求獲得這一優惠待遇。而2008年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明確規定,對我國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可納入稅收抵免的范圍。在原來直接抵免的基礎上又引入了間接抵免,有利于進一步拓寬企業境外投資的方式和領域。2009年末,財政部、****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對企業境外所得的稅收抵免問題進行了重新梳理和補充完善,制定了有關間接抵免的具體操作方法,形成了我國較為完善的所得稅直接、間接抵免制度。當前,主管機關還將根據民營企業的實際情況,對境外投資所得的確認、境外投資虧損彌補、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方式等政策的調整和改革開展相應的研究和調查工作。此外,為保證我國民營企業海外投資的利益,我國已經和近百個****(地區)簽訂了雙邊稅收協定(安排),基本覆蓋了我國對外投資的各個地區,部分協議對股息、利息、財產轉讓所得等方面規定了較國內稅法更優惠的稅率或更優惠款項。
張鵬表示,總體上看,實施意見在財稅支持政策領域很好地堅持了市場經濟體制所要求的公平、透明原則,并在此基礎上,給予民營企業等特定主體以合法、科學、有效的政策傾斜,以更好地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開展境外投資業務。
另據了解,此次13個部門促進民企“走出去”實施意見的出臺,以及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也就是“新36條”的實施細則的全部出齊,均標志著****對民營企業和民間投資的政策支持力度達到了新的高度,其發展環境將獲得顯著改善。兩年來,隨著各項政策的陸續出臺,我國的民間投資也呈現快速增長勢頭,有力拉動了國民經濟增長。今年前5個月,民間固定資產投資完成67743億元,同比增長26.7%,高于同期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增速6.6個百分點,在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中的比重達到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