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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財稅新政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
為進一步促進天津市現代服務業加快發展,經市政府批準,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市地稅局聯合制發了《天津市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財稅優惠政策》的通知,提出促進天津市總部經濟、金融業、物流業、中介服務業、租賃業、基金業發展壯大財稅扶持政策。據悉,2006年天津市制定實施了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的財稅優惠政策,并取得明顯成效。此次新制發的政策措施,進一步擴大了財稅扶持范圍,將會對天津市調整產業結構,加快服務業發展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鼓勵在津設立總部或地區總部
《通知》指出,對在天津市新設立的現代服務業總部或地區總部,按注冊資本金數額不同,分別給予不同額度的一次性資金補助,高補助資金為2000萬元;對已在天津設立的總部或地區總部,在2013年1月1日后增資的,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多補助資金為1000萬元。對新設立的總部或地區總部新購建的自用辦公用房,給予一定資金補助,****補助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租賃的自用辦公用房,三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給予補貼。對在天津新設立的總部或地區總部,自開業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繳納營業稅(“營改增”試點行業繳納的增值稅,下同)的100%標準給予補助,后三年按50%標準給予補助;自獲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繳納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標準給予補助,后三年按50%標準給予補助。對新購建的自用辦公用房,按其繳納契稅的100%標準給予補助,并在三年內按其繳納房產稅的100%標準給予補助。《通知》還就新設立的總部或地區總部聘任的****管理人員購買商品房、汽車或參加****培訓的獎勵辦法作出說明。
促進金融保險業加快發展
《通知》明確,對在天津市新設立的金融企業總部核心業務部,以及金融服務外包機構,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對在天津市新設立的金融法人機構,在規劃的金融區內新購建自用辦公用房或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給予一次性補助或租房補貼。對在天津市新設立的金融企業總部核心業務部、金融服務外包機構和金融法人機構,自開業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繳納營業稅的100%標準給予補助,后三年按50%標準給予補助;自獲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繳納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標準給予補助,后三年按50%標準給予補助。對新購建的自用辦公用房,按其繳納契稅的100%標準給予補助,并在三年內按其繳納房產稅的100%標準給予補助。《通知》還就新設立的金融企業總部核心業務部、金融服務外包機構和金融法人機構,聘任的****管理人員購買商品房、汽車或參加****培訓的獎勵辦法作出說明。
扶持物流業和中介服務業壯大
《通知》規定,對在天津市新設立的注冊資本1億元以上的大型分撥、配送、采購、天津代理記賬包裝類物流企業及期貨交割庫,自開業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繳納營業稅的100%標準給予補助,后三年按其50%標準給予補助;自獲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繳納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標準給予補助,后三年按50%標準給予補助。對在天津市新設立的注冊資本1億元以上大型倉儲類、運輸類企業,也制定了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補助政策。對在天津市新設立的國際國內知名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咨詢公司、人才中介機構等****服務機構,在營業稅企業所得稅,以及新購建的自用辦公用房或租賃的自用辦公用房等方面均制定了相關的扶持政策。同時,對享受政策的中介服務也設定了資格條件。
支持租賃和基金業擴大規模
《通知》指出,對在天津市新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法人機構,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對在天津市新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法人機構,在規劃的金融區內新購建的自用辦公用房或租賃的自用辦公用房,給予一次性補助。對在天津市新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法人機構,制定了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補助政策。對在天津市新設立并依照規定備案的基金管理機構,在區域內新購建的自用辦公用房或租賃的自用辦公用房,給予一次性補助。對在天津市新設立并按規定備案的基金管理機構,給予相關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補助。《通知》還就新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法人機構、新設立并按規定備案的基金管理機構聘任的****管理人員購買商品房、汽車或參加****培訓的獎勵辦法作出說明。《通知》同時指出,已享受天津市相關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財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再享受本文規定的財政補助政策。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