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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記賬公司平臺】天津代理記賬報稅結算憑證使用方法簡述
登記明細賬分管會計人員根據審簽的天津代理記賬憑證,登記相應的明細分類賬。登記總賬。總賬會計按照規定的核算形式登記總分類賬核對賬單。
由非出納人員逐筆核對銀行存款日天津代理記賬和銀行對賬單,查清末達賬項。編制調節表。由對賬人員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經審核后據以調賬核對
核對賬賬。由非天津代理記賬人員核對銀行存款日天津代理記賬和有關明細賬、總分類賬。如發生誤差報經批準后予以處理。控制點及控制措施,在上述控制流程中,主要應確定如下控制環節和控制措施:審批。業務部門批準的業務人員辦理有關銀行存款事項或經辦有關業務,需核實原始憑證內容并簽章,交業務部門負責人審核并簽章;超出業務部門權限規定的銀行存款收支業務,須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并簽字蓋章。審批銀行存款收支業務,可以保證業務辦理的正確性和合法性,加強經辦人員的責任感,避免違紀違規情況發生。
審核,會計主管人員或指定人員審核原始憑證和結算憑證,簽章同意 辦理銀行存款緯算。審核原始憑證,可以檢查經濟業務是否合理合法,保證銀行存款結算正確有效;審核結算憑證,可檢查銀行存款結算是否正確,保證存款安全和核算正確。結算。
出納人員根據審簽的憑證,或按照授權辦理銀行存款收付業務;出納員辦理結算前,復核原始憑證及有關合同文本;按不同的結算方式填制結算憑證或取得結算憑證;結算憑證應加蓋財務專用章和出納員私章;財務專用章、簽發支票印鑒和財務負責人印鑒應由主管會計和出納人員分別保管;轉賬支票和結算憑證必須按編號順序連續使用;
作廢的轉賬支票應加蓋“作廢”戳記;收代款項后應在憑證上加蓋“收訖”或“付訖”戳記;非出納人員不得經管銀行存款業務。按此辦理銀行存款結算,能夠有效監督銀行存款收付工作,防止套取存款、出借賬戶和轉讓支票等弊端的發生。復核。
稽核員審核銀行存款收付天津代理記賬憑證是否附有原始憑證及結算憑證,結算金額是否一致,天津代理記賬科目是否正確,有關人員是否簽章等,審核無誤后簽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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