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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身份公告》四點解讀
管制套用稅收協定的國際專門措施,主要是各國簽訂的稅收協定中專門用來防止第三國居民套用稅收協定的條款。稅收協定中的“締約國一方居民”、稅收協定中“股息”、“利息”及“特許權使用費”條款中關于“受益所有人”的規定,被廣泛使用于反套用稅收協定。
2009年10月,****稅務總局以《****稅務總局關于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國稅函[2009]601號)(以下簡稱601號文)對受益所有人和導管公司及其認定做出規定。“受益所有人”是指對所得或所得據以產生的權利或財產具有所有權和支配權的人。“受益所有人”一般從事實質性的經營活動,可以是個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團體。代理人、導管公司等不屬于“受益所有人”。導管公司是指通常以逃避或減少稅收、轉移或累積利潤等為目的而設立的公司。這類公司僅在所在國登記注冊,以滿足法律所要求的組織形式,而不從事制造、經銷、管理等實質性經營活動。
經過近3年的時間,****稅務總局于2012年6月公布《關于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30號)(以下簡稱30號公告),用以明確在執行601號文所遇到的一些問題。
601號文“受益所有人”是按照實質重要形式的原則執行的。“受益所有人”是指對所得或所得據以產生的權利或財產具有所有權和支配權的人,可以是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團體。30號公告規定,即使企業成立時不具有避稅的目的,但是,申請人也可能因為沒有這些權利而不具備受益所有人身份。30號公告主要規定了以下幾個問題:
1、明確“受益所有人”認定考慮的因素
601號文第二條所規定的不利于“受益所有人”認定的7個因素,30號公告澄清了這7個條件的關系。601號文中各不利因素的存在與否,主要應根據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做出判斷,無法給出明確的界限。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申請人提交的這些材料做出判斷,申請人可以通過此類材料證明自己的受益所有人身份。對于在多少個不利因素滿足的情況下才可以否定申請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這一問題,同樣無法給出確切的答案,但不能僅因某項(即某一項)不利因素的存在而做出否定的判斷。
2、關于股息所得的受益所有人的認定
30號公告從減少征納成本的角度考慮,擬定了一則僅適用于股息所得的安全港規則,屬于國際首創。安全港的規定是,在締約對方上市的公司,且該公司為締約對方居民的,則可直接認定其受益所有人身份。或者,申請人被這樣的公司100%直接或間接擁有,天津代理記賬公司且兩者中間沒有第三方****或地區的居民企業存在,則可以直接認定申請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在實際工作中,稅務機關通常借助信息交換并考慮不利于認定為稅收協定上受益所有人的因素,用以判別是否存在中間公司(導管公司)。
近期發生在青島的一個案例就是一個例證。2012年5月,某集裝箱碼頭公司會計人員在青島開發區國稅局辦理董事會分配股息決議備案登記時,提出將于近期申請出具對外付匯稅務證明,向投資方支付股息。5月12日,該集裝箱碼頭公司并未指派公司會計人員遞送相關資料,而是特意委托某會計師事務所遞送申請出具對外付匯稅務證明的相關資料,提出集裝箱碼頭公司將于近日向外方股東A公司支付2009年度股息,金額61885萬元。該代理人員稱A公司屬于毛里求斯居民企業,應該享受中國和毛里求斯簽訂的稅收協定關于股息的優惠稅率規定。
該局通過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充分利用信息交換手段,否認了A公司的受益所有人資格。
主要有以下理由:(1)A公司僅有7名董事,再無其他雇員;(2)從A公司取得的收入情況看,主要由股息、利息等消極所得構成,而沒有任何實質性經營活動;(3)從A公司的資產、規模以及人員配置看,A公司在毛里求斯注冊資本僅有981萬美元,而在國內投資多達1.5億美元,投資金額遠遠大于其注冊資本,資金來源和資金支配權完全受控于A公司的上一級投資方;(4)A公司提供不出向投資方派發股息的資料證明,也沒有對取得股息具有控制權和處置權的情況說明;(5)在毛里求斯路易港注冊的公司從境外取得的股息、紅利不征稅。因此,A公司不符合受益所有人對所得或所得據以產生的權利或財產具有所有權和支配權的法律特點,青島市國稅局終要求集裝箱碼頭公司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A公司2009年度股息所得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6188萬元。
3、由代理收取費用,受益所有人的認定
如果締約對方的居民通過第三方****或地區(不論是否與中國簽有稅收協定)的代理人代為從中國收取所得,這一事實不影響其本身的受益所有人身份認定,也不影響其享受有關協定待遇。但在程序上,30號公告規定代理人應出具相關聲明,并應備有代理合同或指定收款合同等能證明代理人身份的材料。
4、賦予稅務機關認定受益所有人的權力
近期,對30號公告的解讀出現了多種觀點,有人認為稅務機關放松了對受益所有人的認定管理,有人認為更加嚴格了。對此,華稅認為,30號公告是對近三年執行601號文的總結,明確了包括如何處理認定申請人受益所有人時的7考慮因素的關系、關于股息適用受益所有人的安全港法以及有代理人收取費用情形下的受益所有人認定問題。
與此同時,30號公告也賦予了稅務機關甄別受益所有人的權力,稅務機關可以通過信息交換、執法檢查或監督、決定申請暫不享受協定待遇等方式來實現對受益所有人的管制,因而稅務機關在認定申請人受益所有人身份上,具有較大的決定權。30號文明確由省級稅務機關批準,并報稅務總局備案,說明在程序上認定申請人受益所有人身份較為復雜。因此,在營造公平競爭環境和經濟不景氣的背景下,中國稅務機關對受益所有人的管制也將繼續保持較為靈活和嚴格的管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