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類
信息資訊
個人承包或承租一個企業經營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實行個人承包、承租經營后,如果工商登記仍為企業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應先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承包經營、承租經營者按照承包、承租經營合同(協議)規定取得的所得,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為:
(一)承包、承租人對企業經營成果不擁有所有權,僅是按合同(協議)規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2011年9月1日之前,適用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2011年9月1日之后適用3%--45%的七級超額累進稅率。
(二)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協議)的規定只向發包、出租方交納一定費用后,企業經營成果歸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征稅。
企業實行個人承包、承租經營后,如工商登記改變為個體工商戶的,應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不再征收企業所得稅。
依據:《****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對企事業單位實行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取得所得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79號規定:
一、企業實行個人承包、承租經營后,如果工商登記仍為企業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應先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承包經營、承租經營者按照承包、承租經營合同(協議)規定取得的所得,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為:
(一)承包、承租人對企業經營成果不擁有所有權,僅是按合同(協議)規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適用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
(二)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協議)的規定只向發包、出租方交納一定費用后,企業經營成果歸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征稅。
二、企業實行個人承包、承租經營后,如工商登記改變為個體工商戶的,應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不再征收企業所得稅。
3、房屋置換的雙方應如何繳納契稅?
答:如果您交換后的房屋與原房屋價值相等,可免征契稅,如果交換后的房屋比原房屋價值高則按差額交納契稅。
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財法字〔1997〕52號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所有權交換的契稅計稅依據,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
2、《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財法字〔1997〕52號第十條規定: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稅款。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之間相互交換,按照前款征稅。
對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所有權交換及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之間相互交換的差額明顯不合理且無正當理由,由征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的計稅價格作為計稅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