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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辦照變更事宜由機關部門統一辦理
稅總函〔2015〕645號《****稅務總局關于推進"三證合一"進一步完善稅源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對于改革前已經領取稅務登記證的存量企業,發生變更,取得18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后,原發票專用章、CA證書、財稅庫銀協議繼續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涉及代碼天津辦照變更事宜,由稅務機關商有關部門統一辦理。
即納稅人通過工商變更或換證領取"一照一碼"營業執照的,發票專用章不需要重新刻制,原15位納稅人代碼的發票專用章可以繼續使用。
《****稅務總局關于發票專用章式樣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號)規定:發票專用章中央刊納稅人識別號;外刊納稅人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如名稱字數過多,可使用規范化簡稱;下刊“發票專用章”字樣。使用多枚發票專用章的納稅人,應在每枚發票專用章正下方刊順序編碼,如“(1)、(2)……”字樣。
如果企業在工商變更或換證領取"一照一碼"營業執照后,再去稅務機關進行了企業納稅人識別號的變更,CA數字證書的換發、三方協議的變更、防偽稅控系統的重新發行等一系列工作后,發票專用章需要重新刻制,發票專用章上的代碼應與持有的證照對應,持有“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的與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一致,持有稅務登記證的與稅務登記證號一致。(相關內容:推進天津代理記賬行業信用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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