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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稅法下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相關問題
計入廣告費還是業務宣傳費?
目前,企業產品之間的競爭非常激烈,企業為提高其產品的知名度和市場份額,都以各種方式、各種渠道、各種形式對其產品進行宣傳,廣告宣傳已成為企業發展的一項重要手段之一。
廣告費是企業通過媒體向公眾介紹商品、勞務和企業信息等發生的相關費用;業務宣傳費是企業開展業務宣傳活動所支付的費用,主要是指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包括企業發放的印有企業標志的禮品、紀念品等。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關于部分行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72號)規定:
1、對化妝品制造、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下同)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對采取特許經營模式的飲料制造企業,飲料品牌使用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歸集至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為銷售費用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飲料品牌使用方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剔除。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應當將上述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單獨核算,并將品牌使用方當年銷售(營業)收入數據資料以及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的證明材料專案保存以備檢查。
前款所稱飲料企業特許經營模式指由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授權品牌使用方在指定地區生產及銷售其產成品,并將可以由雙方共同為該品牌產品承擔的廣告費及業務宣傳費用統一歸集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承擔的營業模式。
3.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按理說,廣告費支出是企業為取得銷售(營業)收入所必須的支出,按照企業所得稅據實扣除的原則,應允許全額在稅前扣除。為什么新企業所得稅法要對廣告費進行控制?主要基于下列考慮:一是企業所作的廣告宣傳,不僅使企業當期受益,而且會使以后若干會計期間受益,按照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企業發生的廣告費支出應該在受益期間內攤銷;二是目前有些企業經營者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急功近利,不顧企業的長遠發展,投入大量的資金用于作廣告;三是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水平還較低,許多名人作廣告,獲取巨額報酬,卻只象征性地繳納個人所得稅,社會發響很大。因此,為規范廣告市場,引導企業理性宣傳,作為過渡措施,就對企業的廣告費支出采取了限制政策。
綜上所述,結合第1、2個思考題,鑒于新企業所得稅法將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合并在一起計算稅前扣除的情況,企業完全沒有將業務宣傳費通過籌劃轉化為廣告費的必要,企業可以結合自身宣傳的實質進行自主裁量。
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廣告費如何處理。《****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七條明確了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廣告費處理問題。該文明確規定,企業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規定已發生但尚未扣除的廣告費,2008年實行新稅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額,加上當年度新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后,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比例計算扣除。
總結:
1、雖然新企業所得稅法相對來說放寬了對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比例,但在以往的稅務稽查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是否實際發生的問題非常多,廣告費的發票仍然是虛開發票的高危領域。所以,建議企業保留并取得真實、合法的廣告費支付憑證。
2、有部分企業將不允許稅前扣除的贊助費支出也計入到了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中,對此企業要引起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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