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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文化改革發展有關政策匯編-稅收篇1
(一) 流轉稅
1.增值稅
(1)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自注冊之日起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稅。(財稅〔2009〕34號,該文件執行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下同)
(2)廣播電影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包括中央、省、地市及縣級)按照各自職能權限批準從事電影制片、發行、放映的電影集團公司(含成員企業)、電影制片廠及其他電影企業取得的銷售電影拷貝收入免征增值稅。(財稅〔2009〕31號)
(3)出口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電影和電視完成片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出口退稅政策。(財稅〔2009〕31號)
(4)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適用13%的增值稅稅率。(財稅〔2009〕9號)
2.營業稅
(1)廣播電影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包括中央、省、地市及縣級)按照各自職能權限批準從事電影制片、發行、放映的電影集團公司(含成員企業)、電影制片廠及其他電影企業取得的轉讓電影版權收入、電影發行收入以及在農村取得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征營業稅。(財稅〔2009〕31號)
(2)2010年底前,廣播電視運營服務企業按規定收取的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并報財政部、****稅務總局批準,免征營業稅,期限不超過3年。(財稅〔2009〕31號)
(3)文化企業在境外演出從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財稅〔2009〕31號)
(4)對我市承辦國際性、全國性文化會展、大型文藝演出等活動的單位,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津政辦發〔2011〕52號)
(5)對符合《財政部****發展改革委 ****稅務總局 科學技術部 商務部關于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3號)規定的影視企業,可享受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免征營業稅的政策。(津政辦發〔2011〕53號、財稅〔2009〕63號)
(二) 企業所得稅
1.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財稅〔2009〕34號)
2.在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內,依據《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和《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的規定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文化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允許按****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財稅〔2009〕31號)
3.出版、發行企業庫存呆滯出版物,紙質圖書超過五年(包括出版當年,下同)、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縮微制品)超過兩年、紙質期刊和掛歷年畫等超過一年的,可以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據實扣除。已作為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呆滯出版物,以后年度處置的,其處置收入應納入處置當年的應稅收入。(財稅〔2009〕31號)
4.經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可申請享受****現行鼓勵軟件產業發展的所得稅優惠政策,主要包括:
(1)動漫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用于研究動漫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2)我國境內新辦動漫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動漫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
(財稅〔2009〕65號、財稅〔2008〕1號)
5.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規定,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津政辦發〔2011〕52號)
6.對符合《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稅務總局 科學技術部 商務部關于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3號)規定的影視企業,可享受有關優惠政策,主要包括:
(1)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按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8%的比例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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