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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規范天津代理記賬資格管理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和商事制度改革的相關要求,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并進一步規范天津代理記賬資格管理,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促進代理記賬行業健康發展,財政部對《代理記賬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以財政部令第80號發布了新的《代理記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管理辦法》),將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新《管理辦法》有何亮點?
新《管理辦法》一是降低市場準入門檻,簡化資格申請要求。新《管理辦法》對代理記賬資格的申請條件相應進行了調整,同時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刪除了“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有健全的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兩項準入條件,并將申請代理記賬資格應提交的六項材料簡化為四項。二是建立信用約束機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新《管理辦法》要求申請人取得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代理記賬機構完成變更登記后,在規定時間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同時,要求審批機關在批準代理記賬資格后,在規定時間內向社會公示;代理記賬機構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審批機關也應及時向社會公示。三是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加大違規處罰力度。按照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寬進嚴管”的要求,新《管理辦法》加強了與其他法律法規的有效銜接,強化了對代理記賬機構的后續監管,加大了對無證經營、違規經營的處罰力度。對于無證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
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對于違規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重點關注名單,并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有關義務;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并向社會公示。四是加強行業自我約束,發揮行業組織作用。新《管理辦法》規定,代理記賬機構依法成立的行業組織,應當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建立會員誠信檔案,規范會員代理記賬行為,推動代理記賬信息化建設;代理記賬行業組織應當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新《管理辦法》對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管理有兩項重大改革:一是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不再受區域限制,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新《管理辦法》規定,代理記賬機構跨原審批機關管轄地遷移辦公地點的,由遷出地審批機關將代理記賬機構的相關信息及材料移交遷入地審批機關即可,代理記賬機構無須重新申請證書。二是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由財政部統一印制改為財政部統一規定樣式。新《管理辦法》實施后,財政部將不再印制代理記賬許可證書,改由各地財政部門根據財政部規定的統一樣式自行印制。
新《管理辦法》明確了代理記賬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有關要求。隨著代理記賬行業的發展,一些規模較大的代理記賬機構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開展業務。目前,各地區對代理記賬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管理要求尚不統一,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代理記賬機構的跨區域發展。為此,新《管理辦法》明確了代理記賬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有關要求:一是代理記賬機構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應當辦理變更登記;二是分支機構應當及時向其所在地的審批機關辦理備案登記,分支機構名稱、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發生變更的,分支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審批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三是代理記賬機構在人事、財務、業務、技術標準、信息管理等方面對其設立的分支機構進行實質性的統一管理,并對分支機構的業務活動、執業質量和債務承擔法律責任。(相關介紹:天津代理記賬公司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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